甲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17年2月1日,甲公司认为其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比较成熟,满足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决定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2017年2月1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原价为3000万元,已折旧400万元,已减值200万,公允价值为2700万元。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盈余公积。2017年12月31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2900万元,假定除上述投资性房地产外,甲公司无其他的投资性房地产。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