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本、三家公司是公司的三个股东,他们拥有的股份比例相同。其中宏本、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和是公司的两名董事。一次,甲和乙私自做出决定,将公司的部分货物低价卖给宏本、两家公司,导致公司损失400万元,并使得公司亏损,泰达公司无法分配到利润。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分别为宏本、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可视为宏本、两家公司的行为;宏本、两家公司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
甲、乙分别为宏本、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可视为宏本、两家公司的行为;宏本、两家公司的行为给泰达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向泰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
甲、乙的行为不能视为宏本、两家公司的行为,其违反董事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泰达公司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人赔偿
D.
甲、乙的行为不能视为宏本、两家公司的行为,其违反董事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泰达公司可请求公司的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