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 ;商品销售均为正常的商品交易,销售价格均为公允价格,且不含增值税;除特别说明外,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于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坏账准备,比例为 1% 。 20X0 年 5 月 31 日,“应收账款”科日借方余额为 500 万元,全部为公司赊销商品应收的账款,“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为 5 万元;“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无余额。 甲公司 20X1 年 6-12 月的相关业务资料如下: (1)6 月 1 日,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 1 000 万元,增值税为 130 万元,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为 20X1 年 12 月 1 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2)6 月 10 日,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 200 万元,增值税为 26 万元,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为 20X1 年 10 月 10 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3)6 月 20 日,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 500 万元,增值税为 65 万元;收到丁公司开具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 20X1 年 12 月 20 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4)6 月 25 日,收到应收戊公司账款 400 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5)6 月 30 日,甲公司对各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中,对应收乙公司账款采用个别认定法坏账准备,比例为 5% 。假定 6 月份除上述业务外,甲公司没有发生其他有关应收款项的业务。 (6)9 月 1 日,将应收乙公司的账款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取得期限为 3 个月的短期借款 1 080 万元,年利率为 4%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假定甲公司月末不预提短期借款利息。 (7)9 月 10 日,将应收丙公司的账款出售给中国工商银行,取得价款 190 万元。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在账款到期日不能从丙公司收回时不得公司追偿。 (8)10 月 20 日,将 6 月 20 日收到的丁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向中国工商银行贴现,贴现金额 560 万元。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在票据到期日不能从丁公司收到票款时可公司追偿。假定贴现利息于票据到期日一并进行会计处理。 (9)12 月 1 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质押借入的短期借款到期,以银行存款支付借款本息。至 12 月 31 日,甲公司尚未收到 6 月 1 日公司赊销商品的账款。 (10)12 月 20 日,丁公司因财务困难未向中国工商银行支付票款。当日,甲公司收到中国工商银行退回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并以银行存款支付全部票款;同时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至 12 月 31 日,甲公司尚未收到 6 月 20 日公司赊销商品的账款。 (11)12 月 31 日,甲公司对各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中,对应收乙公司账款采用个别认定法坏账准备,比例为 20% 。假定 20X1 年下半年除上述业务外,甲公司没有发生其他有关应收款项的业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公司与上述公司相关业务的会计分录(假定应收票据不坏账准备;涉及商品销售的,只编制确认相关销售收入及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