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员在火车上遇到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经理,闲聊中得知正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购置一台精密仪表。表示甲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关系,可以代为采购。双方达成协议。按规定时间公司寄去预付款10万元人民币。但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在与签订合同时已是该公司下岗人员,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仍具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自己没有过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在15日内履行合同,同意追加1%的代理费。但15日后,甲公司仍未能购到需要的仪表。催告甲公司因时间紧迫,只能再给10日的宽限期,届时仍不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但期限过后,甲公司仍未购到急需精密仪表。为此损失15万元人民币。于是提出解除该合同,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 代表甲公司与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 甲公司与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达成的协议属于订立的新合同,还是原合同的补充,是否有效?为什么? (3) 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赔偿自己损失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