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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甲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甲企业以其办公楼设定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经查,该办公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甲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但甲企业以办公楼设定抵押时未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2004年4月1日,甲企业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办公楼转让给丙企业。在转让过程中,甲企业未通知乙银行,也没有告知丙企业办公楼已经抵押的情况。2004年7月1日,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要求: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甲企业以办公楼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以办公楼设定抵押时,抵押登记部门是什么? (3)甲企业将办公楼转让给丙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乙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5)在抵押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请问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6)对于办公楼的拍卖价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简述其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