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小汽车的生产和销售,2002年4月注册税务师受托审核该企业2002年3月份的纳税情况,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消费税税率为8%,已知该企业3月份业务及会计资料如下: (1)3月2日,企业向外销售小汽车20辆,每辆不含税出厂价为160000元,价外收取装运费234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00×20)+23400÷1.17]×17%=547400(元) 应计提消费税=160000×20×8%=2560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767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2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474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56000 (2)3月3日企业用自产小汽车10辆换取一批原材料,作价(不含税)1600000元,双方均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000×17%=272000(元) 借:原材料 187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2000 (3)3月10日,企业将自产小汽车两辆,转作自用固定资产,每辆小汽车的生产成本为100000元,已移送完毕。 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00×2×17%=54400(元) 计提消费税=100000×2×8%=16000(元) 借:固定资产 2704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4400 -应交消费税 16000 (4)3月15日,企业接受委托为其他企业加工一批汽车轮胎,双方协议规定,委托材料成本1000000元,向委托方收取加工费300000元,垫支辅助材料成本58500元,企业无同类汽车轮胎的销售价格,委托方提货时各种款项均已送存银行。 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0×17%+58500÷1.17×17%=59500(元) 代扣消费税=(1000000+300000)÷(1-10%)×10%=144444.44(元) 借:银行存款 553944.44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0 -应交消费税 144444.44 (5)月末,用银行存款缴纳本月的消费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16444.44 贷:银行存款 416444.44 要求:(1)计算应补缴的消费税税款,并简要说明税法依据。 (2)作相关账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