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十一”前夕,深圳一家户外运动俱乐部在其网页上发布了“十一自驾车跨国游(广西一越南)”活动电子告示,其中列明了活动集中地点、日程、要求及报名方法。爱好户外运动的到经营部缴纳了1760元的活动费,并签订了一份《自愿参加确认书》,其中约定:“……对于活动中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和伤害,俱乐部不负法律、经济和医疗的责任……俱乐部为每位队员投保10万元旅游安全人身保险。当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将按不同事故的理赔标准给予赔付,本俱乐部不另外承担赔付责任。 在活动的第五天出了意外,因司机失误,活动使用的小客车驶出,造成包括在内的多名乘员受伤。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全责。事后,被送往广西当地医院,被诊断为全身软组织损伤,两天后从南宁乘坐航班返回广州。随后以“旅游服务合同违约造成人身损害”,为由将活动的组织者、该户外用品经营部的女老板及该俱乐部工作人员上法庭,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旅费的双倍赔偿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而俱乐部负责人声称自己可以依据《自愿参加确认书》中的免责条款而免除责任。 问:该免责条款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