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9月28日晚十一点半左右,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一条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某路段时,撞上路面上的土块而受伤。事故发生后,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查明,土块系由以组织雇佣的12辆大中型拖挂散落,但无法确定是哪一辆的,遂作出了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证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30日死亡。公安局作出的鉴定意见为:符合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死亡。于是,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12辆车的车主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请问您如何看待该案例,的死亡应当由谁负责?为什么,请阐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