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城A物资供销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会计账已结。2006年2月15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该公司上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出具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注册税务师经过审核 发现如下情况: 1.2005年该物资公司全年主营业务收入400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100000元,全年利润总额-450000元,企业自行编制的纳税申报表中无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为零申报。全年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46000元,无工会组织,税前工资扣除采用限额计税工资办法,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标准为人均每月960元。 2.2005年底修建仓库发生运杂费合计5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费用------运杂费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经核查,仓库尚未完工。 3.2005年8月发出农机一批,为买方代垫运费20000元,记账凭证后附的原始凭证为运输企业开具给A物资供销公司运费发票及A物资公司开具给购买方的收据各一份。企业账处处理分别为: (1)代垫费用时: 借:营业费用------代垫运费 18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收回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00 4.2005年10月一批水泥因大雨受潮完全报废,该批水泥不含税进价60000元,市场含税零售价为100000元,经公司领导批准,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0000 5.公司于2005年12月份为全体30名职工家庭财产支付商业保险费,每人1000元,合计3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 30000 贷:银行存款 &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