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七 1998 年领事公约案 —— 巴拉圭诉美国 案件事实:1992年9月1日,美国弗吉尼亚州警方以涉嫌谋杀逮捕了一名巴拉圭籍公民,并于1993年8月判处其死刑,定于1998年4月14日执行。在整个的逮捕和审判过程中,美国方面均未向这名巴拉圭籍公民告知其根据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所应享有的权利。1996年,该巴拉圭公民设法和本国驻美的领馆取得联系,并寻求帮助。但领事所进行的外交、法律等多方努力均告失败。最后,巴拉圭被迫于1998年4月3日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违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义务,并请求法院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在本案结束前暂时中止美国对其公民的死刑执行。 法律问题:案件的当事双方对《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义务被违反的事实,以及不得以国内法为由规避国际法义务的原则均没有异议,法院也对这一点予以确认。但是,对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是否赋予当事国以要求恢复原状的权利,双方存在争议。这也是法院赖以立案的法律根据所在。这一争议涉及到条约的解释问题,但由于本案并未进行到实体部分就告结束,因此对这个问题没有做出判决。并且从整个案件的过程和法官在采取临时措施时的判词来看,这个案件同时也涉及到如何保证国际条约在实践中被尊重并切实履行的问题,这实际上应算一个更有意义的问题。 司法判决:由于巴拉圭方面的撤诉,本案对于实体部分的审理没有进行。法院作出了巴拉圭方面请求的临时措施的指示,要求美国采取一切措施以确保在本诉讼最后结果未产生前,国内不执行对该名巴拉圭公民的死刑。 分析案例中涉及到的国际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