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消费税税率为10%产品销售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金额。销售产品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在确认收人时逐笔结转销售成本。2018年度6月份,甲公司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如下: (1)6月5日向A公司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100000件,单价10元。为了鼓励多购商品,甲公司同意给予A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支付运费10000元(不考虑运费的增值税影响)。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是5000元,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 (2)6月8日,在购买材料业务中,根据对方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提前付款,获得对方给予的现金折扣5000元。 (3)6月10日为拓展市场发生业务招待费5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4)6月30日将自产产品发放给销售人员,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30000元,市价为50000元。 (5)6月30日,分配本月材料费用,基本生产车间领用材料700000元,辅助生产车间领用材料300000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材料43000元,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领用材料7000元。 (6)本月应负担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100元,教育费附加1700元。 (7)结转本月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成本4000元。假定除上述资料外,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第(1)-(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