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大型国有企业,准备以募集的方式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又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了募股申请,经同意后正式成立了募集小组,着手建立该公司。募集小组依法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股份金额为8000万元,每股1万元,共8000股,并依法制作了招股说明书。该企业作为发起人认购2400股,是以土地使用权、厂房和该企业的专利作价而认购的(其中专利作价1800股),其余5600股向社会公开募集。该企业同某证券公司签订了承销协议,此后又与某银行签订了收股款协议。在招股说明书指定时间内该公司的股款募足,并到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由于年底事务繁多,该企业于1个半月后才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在此期间,股东要求退股,另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而该企业募集小组强调:认股人缴纳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不得抽回股本,所以不予退还。 问题: (1)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如果你是一名认股人,应该怎样反驳募集小组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