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7月购销业务情况如下: 1,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23万元、3.68万元,专用发票当月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另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输费3万元,增值税0.3万元。 2,购进钢材20吨,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8万元、1.28万元,专用发票当月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 3,直接从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42万元。 4,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产品一批,货物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向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销售额42万元。 5,期抵进项税额0.5万元。 请计算该企业当期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