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由、设立。其中为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2011年2月,甲企业接到乙公司发出一封电子邮件称:现有一批电器,包括某型号电视机180台,每台售价4500元;某型号电冰箱80台,每台售价2900元。如有意购买,请告知。甲企业回复称:只欲购买乙公司7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4100元;4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600元。乙公司表示同意甲企业的要求。 由于家中有事,自行前往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发现乙公司还有一批微波炉物美价廉,即在合同中增加购买微波炉40台。双方约定交货地为甲企业,货到付款,另外还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乙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2011年5月,乙公司将电视机和电冰箱运至甲企业,并告诉甲企业,微波炉已改为由丙公司供货,价格不变,甲企业当即表示不同意。丙公司依然将微波炉送至甲企业,甲企业发现丙公司提供的微波炉质量不合格,拒绝接受,双方发生纠纷。 由于购买微波炉给甲企业造成了一定损失,不愿承担无限责任。向提出要求:如果甲企业继续经营,自己也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并且对企业设立以来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此,均不同意。 2011年6月,甲企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企业主张:乙公司将微波炉改为由丙公司供货未经本企业同意,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甲企业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说明理由。 (2)如果甲企业不同意购买微波炉,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说明理由。 (3)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4)甲企业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理由。 (5)甲企业的主张是否正确?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