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 年 4 月 22 日 , 某水泥厂与某建设公司订立《建设施工合同》及《合同总纲》,双方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水泥厂第一条生产线主厂房及烧成车间配套工程的土建项目。开工日期为 2005 年 5 月 15 日。建筑材料由水泥厂提供,建设公司垫资 150 万元人民币,在合同订立 15 日内汇入水泥厂帐户。建设公司付给水泥厂 10 万元保证金,进场后再付 10 万元押图费,待图纸归还水泥厂后再予退还等。 合同订立后,建筑公司于同年 5 月前后付给水泥厂 103 万元,水泥厂退还 13 万元,实际占用 90 万元。其中 10 万元为押图费, 80 万元为垫资款,比约定的垫资款 70 万元。同年 5 月建筑公司进场施工。从 5 月 24 日至 10 月 26 日建筑公司向水泥厂借款 173539 元。后因建设公司未按约支付全部垫资款及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建设公司于同年 7 月停止施工。已完成的工程为:窑头基础混凝土、烟囱、窑尾、增温塔等。 水泥厂于同年 11 月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已建工程进行鉴定。结论为:窑头基础混凝土和烟囱不合格应于拆除。另查明,已建工程总造价为 2759391 元。窑头基础混凝土造价 84022 元,烟囱造价 20667 元,两项工程拆除费用为 52779 元,水泥厂投入工程建设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折合人民币 70738 元;合格工程定额利润为 5404 元;砂石由建设公司提供。还查明:水泥厂与建设公司订立合同和工程施工时,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