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6 月入职广告公司,任人力资源部的助理,广告公司与约定试用期3个月,2013年8月26日广告公司通知不用来上班了,理由是不能胜任工作,但仍旧上班,8 月31 日广告公司再发书面通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并取消工卡的所有功能,9月1日上班发现已不能进入公司。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广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给予双倍工资。广告公司反驳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个人的档案全部拿走了,这时公司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认真对待仲裁。 以下三种情形可能都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 (1) 试用期不合格,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广告公司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不要求继续在公司工作。 (3) 广告公司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在公司工作。请问以上三种情形,哪种对公司产生的风险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