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日用化妆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3月份发生下列业务:(1)委托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香水精5吨,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价值为40,乙公司收取不含税加工费8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加工完毕后,甲公司委托丙运输公司将香水精运回甲公司,取得的货物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2。(2)外购生产用机器设备一台,从供货方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为3,货款已投入生产使用。(3)领用委托乙公司加工收回的香水精2吨,用于生产洗发水,生产的洗发水于当月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10,支付不含税运费8,并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4)领用委托乙公司加工收回的香水精3吨,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于当月销售80%,取得含税收入550,另收取包装费20。已知:甲公司月初有上期留抵的增值税22: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当月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为17%,运输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关于甲公司2014年3月份增值税的计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