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国有大型企业甲(以下简称甲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况: (1)2005年1月10日,甲企业收到一张应由甲企业和乙企业共同负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甲企业的会计人员A以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该原始凭证;同时企业的要求将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提供给乙企业用于账务处理。 (2)2005年3月6日,新上任的厂长安排自己的直系亲属、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的B担任甲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3月20日,B与原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人事科长进行监交。 (3)2005年5月15日,经厂长批准,业务单位丙企业因业务需要查阅了甲企业2004年有关会计档案,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了复制,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4)2005年6月22日,甲企业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包括两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由总会计师C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后,该批会计档案于6月30日销毁。 (5)2005年7月18日,厂长以总会计师C“擅自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为由,撤销了总会计师C的职务,并决定该厂不再设置总会计师的职位。 (6)2005年10月5日,厂长决定,甲企业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自己签字并盖章后即可报出。 (7)2005年12月25日,甲企业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5万元用于职工福利。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