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纺织机械公司(下称中方)系一大型国有企业,准备与美国某公司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审批机构批准立项后,同美方进行了正式商洽,共同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共同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在合营合同中,双方关于出资方面达成了如下主要意向: 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美方出资102万美元,占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股本的49%。 2、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中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美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 3、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次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货币,为28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美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为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问: 本案的合营合同中,还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