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某日晚,赵某醉酒后乘坐驾驶的出租车,要求开到某大学城附近,达到后,询问具体地址,但是赵某醉酒熟睡,未能叫醒。将出租车停靠在紧邻人行道的第一机动车道上,打开右后方车门将赵某叫醒,赵某起身从出租车右后门下车,后在醉酒状态下沿机动车道向出租车后方行走,并坐在出租车后方邻近人行道的第二机动车道内。某某走路不稳、说话不坐在机动车道上之后,驾驶车辆离开。约48秒之后,驾驶小型轿车由经过,将坐在机动车道内的赵某碾压致死。经鉴定,驾车车速约75km/h,赵某血醇含量为206.41mg/100ml,仍处于醉酒状态。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车辆超速,在行车道内坐卧停留,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请问,如何评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