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形势,C公司于2009年年初购置了一台生产设置,购置成本为4 000,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机关批准,该公司采用年数总和法折旧。C公司适用的所税税率为25%。2010年C公司当年亏损2 600。 经长会计师预测,C公司2011年~2016年各年末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均为900。为此他建议,C公司应从2011年开始变更折旧办法,使用直线法(即年限平均法)替代年数总和法,以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对企业更有利。 在年数总和法和直线法下,2011~2016年各年的折掉顾及税前利润的数据分别如表2和表3所示: 表2 年数总和法下的年折旧额及税前利润 单位: 年度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年折旧额 633.33 527.78 422.22 316.67 211.11 105.56 税前利润 266.67 372.22 477.78 583.33 688.89 794.44 表3 直线法下的年折旧额及税前利润 单位: 年度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年折旧额 369.44 369.44 369.44 369.44 369.44 369.44 税前利润 530.56 530.56 530.56 530.56 530.56 530.56 要求:(1)分别计算C公司按年数总和法和直线法折旧情况下2011~2016年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 (2)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判断C公司是否应接受张会计师的建议(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 (3)为避免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C公司变更折旧方法之前应履行什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