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1997年7月2日,美国人司考特和他的朋友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97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案例3: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