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事务所)为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Y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Y事务所)一年前由挂靠A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控股股东E公司的一家事务所改制设立,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两年前担任E公司财务部总经理。Y事务所在改制时与E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协议内容包括:E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由Y事务所承办;Y事务所在三年内无偿使用E公司提供的办公场所,三年后按市场价格租用;E公司暂不收回其享有Y事务所的净资产800万元,但Y事务所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X事务所和Y事务所于2005年10月签订了一份《长期业务合作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条款。该协议中有如下条款: (1)X事务所与Y事务所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可分别以对方名义招揽、承接业务。相互介绍业务成功后,承接方应向介绍方支付该项业务净收入20%的介绍费。 (2)Y事务所设法将A公司及同受E公司控制的其他两家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转让给X事务所,X事务所负责将其在Y事务所所在地的所有客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转让给Y事务所。 (3)由于Y事务所没有能力对E公司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实施审计,X事务所应委派一名合伙人对参与审计的人员无偿进行合并会计报表业务的专项培训,并予以相关技术指导。 (4)X事务所在进行日常业务培训时,应通知Y事务所参加。 (5)Y事务所的三名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由X事务所申请许可证,但Y事务所工作。 (6)已将审计业务变更至X事务所的A公司。在三年内由Y事务所负责审计,由X事务所负责相关审核,并以X事务所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X事务所占30%,Y事务所占70%,Y事务所不再收取业务介绍费。 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简要回答Y事务所与E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以及与X事务所签订的《长期业务合作协议》的内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哪些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