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修建一座核电站,按国际惯例采用FIDIC合同条件实施管理。在施工建设中,监理工程师发现高程产生差错,书面发出暂时停工指令。事件发生15天后,承包商根据重新放线复查的结果,用正式函件通知监理工程师,声明对此事要求索赔,并在事件发生后35天承包商再次提交了索赔的论证资料和索赔款数。监理工程师根据FIDIC合同条件有关条款及索赔程序进行了处理。 附:FIDIC合同条件17.1款主要内容。承包商应对下述工作负责: (1)根据工程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 (2)提供有及一切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动; (3)若此类差错是由工程师提供的不正确数据所致,则工程师应按规定增加其合同价格。 工程师对任何放线工作、任何基准或标高的检查均不能免除承包商对上述所负的责任。承包商应仔细保护和保留好水准点、视准轨、测桩和工程放线所用的其他物件。 问题 (1)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第二次提交的索赔论证报告超过了28天的时效,不予索赔,其行为是否正确? (2)承包商提出索赔的依据是什么? (3)监理工程师审查索赔事实应做哪些查证工作?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