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8日将自已购买后挂靠在一家货运公司的小货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一台小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注,保险期限为2006年8月9日零时至2007年8月8日24时。2007年3月3日凌晨,驾驶员驾驶该车辆行至本市内一街路时,因超载、超速、未安全驾驶,致使车辆驶入右侧,并连续撞击树木和交通指示标志杆,造成车内乘员二死二伤。经过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它乘员无责任。出险后驾驶员认为本车保险在责任期内,保险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发生的损失,但是保险公司经过审核认定,该机动车只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它所保的是本车以外的人或者财产的损失,而本案的被害人均为被保险车辆上的车上人员,不在保险责任以内,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受害人及家属45万元的经济损失全部要由驾驶员个承担,如果肇事司机无力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那么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就成了一纸白条。于是受害人家属就将肇事司机,车辆挂靠单位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