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某分项工程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经分析,造成该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为:①工人操作技能差, ②砂石含泥量大, ③养护效果差, ④气温过低, ⑤未进行施工交底; ⑥搅拌机失修。 事件2:对于深基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将组织编写的专项施工方案直接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的同时,即开始组织基坑开挖。 事件3:施工中发现地质情况与地兵勘察报告不符,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后,认为该工程变更涉及设计文件修改,在提出审查意见后将工程变更申请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要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了设计文件。项目监理机构收到修改的设计文件后,立即更求施工单位据此安排施工,并在施工前组织了设计交底。 事件4:建设单位收到某材料供应商的举报,称施工单位已用于工程的某批装饰材料为不合格产品。据此,建设单位立即指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指令项目监理机构见证施工单位对该批材料的取样检测。经检测,该批材料为合格产品。为此,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了暂停施工后的人员窝工和机械闲置的费用索赔申请。 指出事件3中项目监理机构法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的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