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5日,甲、乙、丙、丁分别出资100万元、8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首次股东会由丁召集和主持。 (2)2010年8月12日,发现A公司设立时股东甲作为出资的房屋实际仅值4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100万元。 (3)公司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50万元的经济损失。2010年9月3日,股东丙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董事会拒绝提起诉讼。 (4)2010年9月13日,A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合并决议,在股东会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乙请求A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A公司以股东乙无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为由拒绝收购。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首次股东会由股东丁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股东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3)股东丙被董事会拒绝后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4)A公司拒绝收购股东乙股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