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白酒厂为居民企业,主要生产销售白酒, 2018 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为: (1) 当年应纳增值税 40.93 万元,应纳消费税 132.42 万元。 (2) 销售自产白酒 120 标准箱给某大型商场,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 300 万元。销售自产白酒 8 标准箱给使用单位和消费者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 23.2 万元。 (3) 当年白酒销售成本共计为 120 万元;财务费用 10 万元。 (4) 发生管理费用 20 万元(含业务招待费 4 万元)。 (5) 销售费用 100 万元(含广告费 20 万元,业务宣传费 10 万元)。 (6) 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费用 150 万元,拨缴工会经费 5 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实际支出职工福利费 25 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15 万元,三项经费均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 (7) 营业外支出 30 万元,其中被工商部门行政罚款 6 万元,困难职工直接捐赠 4 万元,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 20 万元。 (8) 接受捐赠收入 180 万元,当年境内投资收益为 57.5 万元(受资方所得税税率为 20% )、境外投资收益(税后) 20 万元(被投资方适用所得税税率为 20% )。 已知上年超过标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40 万元。境外所得采用抵免限额法计算。 要求:根据业务资料,逐笔分析、综合计算 2018 年该酒厂应纳企业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