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油漆搅拌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主营生产销售产品,并附营对外提供搅拌设备的设计服务。2002年9月在我国依法设立,经营期15年,按照原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该企业2005年进入获利年度,开始实施“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在2008年亏损,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2009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1-12月取得境内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12月份占300万元)、取得出口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12月份占500万元);取得与销售无关的设计、咨询服务收入150万元。 (2)12月份境内采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零件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 20万元,增值税0.6万元;取得发票并支付销售油漆搅拌设备运输费4万元;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一批,到岸价格折合人民币100万元,海关保税放行。 (3)转让7年前建成的旧仓库一座,取得收入800万元,该仓库原值55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该仓库经有关机构评估,60%,目前建造同样仓库需要1000万元,有凭证显示该仓库转让时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金额为60万元。 (4)12月份转让股票收益70万元;转让国库券收入30万元。 (5)全年应扣除的销售(经营)成本7000万元(未含12月份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也未含附营业务营业税)。 (6)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含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新技术开发费60万元、境内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10万元;财务费用30万元,其中24万元系经批准企业职工借款3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用期限半年,支付了利息费用24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5%)。 (7)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12月份发生的通过民政局向雪灾地区捐赠50万元,直接学校捐赠2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40万元;由于管理不善毁损一批生产用材料,账面成本24.65万元(含运费4.65万元)。 (注: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1%;转让仓库印花税忽略不考虑)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计算2009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