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4 月,进入进出口公司工作,先后任外销员、外销经理。2014 年 12 月19 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若违反竞业限制,要支付离开单位前一年工资 50 倍的违约金。2017年 3 月 30 日,作为主要投资人另外成立了公司,经营范围与基本相同。5 月 14 日,向司提出辞职,并在当月 20 日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公司通过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监控发现,2017 年 4 月至 5 月期间,在与多名客户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时,存在告知客户其将离开司并成立自己的公司,要求客户与其本人保持联系并转移业务到其新公司等行为。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提请裁,要求支付离开单位前一年工资 50 倍的违约金,计 114 万元。如果您是裁员,您将做出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