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百货商场2003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商品:零售额800万元,其中包括:家电部以旧换新销售家电,实际收到零售收入 90万元,已扣减旧货物收购价格5万元;首饰柜台以旧换新销售金首饰,实际收到零售收入4万元,旧金首饰扣减了零售收入2万元。 (2)外购商品: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合计500万元(其中有 140万元的发票未经税务机关认证);从小规模生产企业购买商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已经税务认证)和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分别为80万元、30万元,均已付款;商场超市外购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格6万元。 (3)国庆节前将经销的小家电发给员工每人一件,购进成本120万元,零售价150万元;又孤儿院赠送童装一批,购进成本1万元,零售价1.5万元。 (4)有10台上月售出的彩电,因质量问题顾客要求退货(原零售价每台0.3万元),商场已将彩电退回厂家(原购进的不含税价格每台0.25万元),并提供了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已取得厂家开出的红字专用发票。 要求:计算该商场当月应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