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于1992年6月8日登记结婚。是再婚,其与前夫生育儿子,现就读中学。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12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所生儿子由自行携带抚养。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赔偿继子抚养费的支出。在该案例中,的请求()。
A.
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与形成了抚养关系,适用于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故这种抚养是一种义务,不能要求赔偿
B.
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当初是自愿抚养,基于自愿的合同关系
C.
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父母对其亲生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一种拟制血缘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继父母有权向继子女的亲生父母请求返还其因抚养继子女所支出的费用
D.
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并非成的亲身孩子,这种关系属于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应该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