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上市公司甲公司2009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甲公司与其一家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将甲公司产品以高于市价10倍的价格销售给关联公司,该笔交易的金额占到甲公司第四季度销售收入的80%。审计项目组审查了该笔交易的合同、发货单据和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也追查了期后付款情况和纳税情况,认定该笔交易属于真实的销售交易,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0年4月,甲公司商业银行申请的5 000万元贷款获得批准,但是,2011年3月底,贷款到期之时甲公司却无法偿还该笔贷款。乙商业银行派出相关人员对甲公司申请贷款时呈报的200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发现上述购销合同中的销售价格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在进一步追查之后检查人员又发现该购销合同所涉及的存货发出单据与当时的存货出库记录严重不符,该笔应收账款的期后收款也是甲公司先将款项划入关联公司,再由关联公司以支付货款的名义划回的。乙商业银行认为正是依赖了经 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甲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才认定甲公司具有很好的经营业绩和资产状况,这也成为银行信贷部批准贷款的重要依据。 乙商业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ABC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甲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其赔偿损失。ABC会计师事务所以其与乙商业银行不存在任何合同义务关系和审计过程中已经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为由要求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要求: (1)为了支持诉讼请求,乙商业银行应当向法院提出哪些理由; (2)ABC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2009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3)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免责理由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