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公司向国外出口大豆1 000公吨,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期不晚于10月30日。10月15日、10月17日,卖方分别在大连、青岛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问卖方是否违反了信用证的规定? 案例二: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 (1)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损失。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负责? (2)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