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件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1000元,每件产品的成本为800元:购进原材料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暂不考虑)。2012年8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1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有关账务资料如下: (1)销售给A企业产品10件,同时收取未逾期的包装物押金1000元,包装物租金2000元。 (2)企业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元,税款1700元。同时支付运费500元,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 (3)企业在建工程部门领用产品5件(该项工程至2012年8月尚未完工),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4000 贷:库存商品4000 (4)企业以前月份购进的原材料被盗,已知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1O000元。 企业购进原材料取得的运费发票,应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