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決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2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3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4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5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6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