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一世界知名的化妆品公司准备和北京一著名日化厂办一合作企业,开拓中国化妆品市场。该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是:法方公司提供原料(珍贵香料)、技术咨询、非专利技术(香料配方)和筹建资金(即向公司贷款300万元),合作期限为5年。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法国利润分成中先行回收资本,以4:6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中方提供的合作条件是:以劳动力、厂房、机器实物、销售渠道和商业信誉来合作。企业成立后,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来进行经营,由于化妆品市场竞争激烈,法国方决定改由双方合作者以外的另一销售公司经营管理。在召开的联合管理机构大会上,绝大多数票支持此项提议,法国方便决定实行该方案。在头一年中,法国先行回收投资60万元,此时,公司从法国进口一大批香料。由于运输香料轮船涉嫌走私,导致香料不能如期到达,从而使与各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导致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法方认为收投资,拒绝承担债务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