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 长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增值税税率为 17% , 消费税税率为 10% 。 2014 年 12 月 31 日“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 18 ,该借方余额可用下月的销项税额抵扣。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 2015 年 1 月发生如下业务 : ( 1 ) 从甲公司购入生产用的 A 原材料一批 ,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 500 , 增值税税款为 85 , 货款已经支付。在购入材料过程中向铁路部门支付运费 5 , 增值税税款为0.55。 A 原材料已到达并验收入库。 ( 2 ) 用 A 原材料对乙公司投资。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 50 , 经协议 , 以作价 60 的 A 材料换取乙公司 8% 的股权。长江公司取得乙股权后 , 对乙公司无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有关资产转让及产权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假设该批原材料的计税价格也为 60 。 ( 3 ) 销售应税消费品 B 产品一批 ,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 800 , 实际成本为 680 , 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购货方 , 货款尚未收到。该销售已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 4 ) 本期建造厂房领用生产用 A 原材料 40 , 其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为 6.8 。该工程同时又领用本公司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B 产品 , 该产品实际成本 75 , 计税价格 90 。 (5)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 B 产品一批发放给生产工人作为节日福利,该批产品实际成本为 80 ,计税价格为 96 ,产品已发放完毕。 (6) 收回委托加工的 C 原料一批并验收入库 , C 原料系消费税的应税物品。该委托加工材料系上月发出 , 发出原材料的成本为 15.2 。本期收回银行存款支付受托加工企业加工费 2.8 ( 不含增值税 ), 同时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但受托加工企业无与 C 原材料同类的物品。收回委托加工的 C 原材料用于生产应税产品 B 产品。 要求 ( 1 ) 根据上述资料编制长江公司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 ( 不考虑除增值税、消费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 。 ( 2 ) 计算本月应交增值税额和应交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