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原由投资者A和投资者B共同出资成立,每人出资20万元,各占50%的股份。经营2年后,投资者A和投资者B决定增加公司资本,此时有一新的投资者C要求加入乙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乙公司实施增资,将实收资本增加到90万元。协商,一致同意,完成下述投资后,三方投资者各拥有乙公司30万元实收资本,并各公司1/3的股份: (1)投资者A以一台设备投入乙公司作为增资,该设备原价18万元,已提折旧9.5万元,合同约定价值为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万元。 (2)投资者B以一批原材料投入乙公司作为增资,该批材料账面价值10.5万元,评估确认价值11万元,税务部门认定应交增值税额为1.87万元。投资者B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投资者C以银行存款投入乙公司39万元。 要求:(1)编制投资者A以一台设备投入乙公司作为增资的相关会计分录; (2)编制投资者B以一批原材料投入乙公司作为增资的相关会计分录; (3)新加入的投资者C以银行存款投入乙公司的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