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公司第10名大股东。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年9月,买人甲公司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将其中的5000股卖出。 (2)2014年10月,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2015年6月,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无权取得其所转让股票的收益;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 2015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其个人所有;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