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厂2009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取得土地使用证、商标注册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各一份; (2)投综合财产保险一份,保额10000000元,交纳保险费20000元;投机动车保险三份,保险金额500000元,应交保险费12000元,保单列赔偿优待金1200元,实际应收保费10800元; (3)订立借款合同一份,借款5000000元,应付利息500000元; (4)签订受托加工合同,为炼钢厂加工工作服。由炼钢厂提供面料和主要衬料800000元,本企业代垫辅料20000元并收取加工费30000元,该合同本月签订并在当月执行; (5)签订加工合同,由食品厂提供服装样衣,本企业购买主要材料300000元,并收取加工费 40000元,为食品厂加工工作服,该合同本月签订并未在当月执行,并于次月取消了该合同; (6)企业转让一项专利申请权,签订转让合同,协议转让金额10000元,在当月取得收入; (7)企业转让一项购入的商标权,签订转让协议,一年前购入原价80000元,协议转让金额 120000元,在当月取得收入; (8)与铁路部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注明运费金额(含保管费)36000元。 要求计算: 权利许可证照应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