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人,2019年6月从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毕业去武汉工作,在单位附近(武昌区)租了一套86m2两室一厅的房屋,房主常住湖南。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押金5000元,每月房租3000元,按季度缴纳,承租人若迟延交付房租,每迟延一天应向出租人按每天100元支付违约金,水电费、物业费按规定自行缴纳。2019年春节回到十堰后,因武汉发生新冠肺炎后席卷全国,武汉、十堰等地相继采取“”措施。2020年1月15日是合同约定的缴纳2020年第一季度房租的日子,无奈回到家后开销太大,囊中羞涩,房东多次催要,以疫情无法返回武汉为由,请求减免、缓交房租无果,至今仍未缴纳房租。2020年2月15日,房东要求5日内交清2020年第一季度的房租,并支付5000元违约金,否则解除合同。十分着急,一筹莫展。请你为出具法律建议。(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