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8日下午,某村村民饲养的看门狗在同村屠户的肉铺里叼走一块肉,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吓而乱跑时,将在此间行走的七旬老太撞倒,导致高老太胫骨骨折,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人民币2000元。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赔偿,称:“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我才去打狗,撞伤你是由狗引起的,你应该去找养狗人。”养狗人则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我的狗,而是的猪,要找就找去。”养猪人则认为:“我的猪被撞倒,按理说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造成的。”各方相互推脱责任。高老太只好诉至法院。 问:谁的主张能够成立?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