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10月将其一辆载重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险》、《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5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万元/座,2人),2010年2月5日,驾驶该车在广东某地与一辆别克新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别克车主在没有通过的同意下,聘请价格事务所对其别克车进行损失评估,评估别克车损失为68700元。别克车主以此为依据向提出索赔: 1、要求赔偿车辆损失68700元; 2、要求赔偿别克新车贬值费用35000元。 请问该案应如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