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全部由政府投资。建设单位甲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博学监理公司(丙)承担这个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理工作,并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建设项目招标时,应甲方要求,丙方编写了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有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1)项目的技术要求。 (2)项目工程的设计说明。 (3)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4)投标报价要求。 (5)标准。 (6)承建单位的实施组织设计。 (7)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进度的技术措施。 (8)材料、设备、系统软件的供应方式。 (9)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实施要求。 招标人于2010年7月21日在国家级报刊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并规定2010年8月15日14投标截止时间。A、B、C、D、E这5家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做了书面答复,如表17-1所示,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单位。 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的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并于8月5日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机房工程从原招标项目范围内删除。 A、B、C、D、E这5家公司于2010年8月15日14提交了投标文件。开标前招标代理机构组建了5人委员会。由于项目资金比较紧张,为了时能够统一意见,建设单位安排信息中心主任和总工程师参加委员会(包括在5人委员会内)。经过委员会的评选,最终B单位以低于成本150万元的投标价一举中标。 招标人的招标做法还有哪些不正确之处?请逐一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