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5日,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材料价款为2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20 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已通过网银支付。 (2)8日,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5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72 000元,另支付运杂费20 000元。全部款项已通过网银支付。 (3)12日,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60 000元,该批材料用于不可抵扣增值税项目。 (4)15日,销售产品一批,价款3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480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5)20日,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企业一批应交增值税产品,价税合计348 000元,款项已由银行收讫。 (6)计算并结转当期增值税。 根据以上资料编制相关业务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