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9年6月,甲公司与乙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由旅行社负责组织甲公司职工到某东南亚国家进行7日游活动,时间是7月20日至7月26日。协议中包括了乙旅行社代为投保旅游意外保险。7月20日乙旅行社将该旅游团被保险人名单及有关事项加传真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加盖业务又传真给了乙旅行社。但是,直到8月7日乙旅行社保险公司拨付保险费。是甲公司的职工,参加这次的旅行团。7月24日,在游览某景点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导致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乙旅行社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费是在死后才收到的为由拒绝赔偿。双方遂诉至法院。,保险公司与乙旅行社约定:保险公司委托乙旅行社代理旅游保险,保险费应当在次月5日前按月与保险公司进行结算。乙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团出发前将被保险人名单及有关事项等加后传真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到传真后,加盖业务公章传真给乙旅行社,以此作为投保凭证。保险公司每月以传真资料为依据向旅行社收取保险费并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代理手续费。问题:该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