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经法医鉴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2)1997年8月30日,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9月8日,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9月10日业务员到某家,不在,业务员便从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并给母开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 9月11日、12日属法定假日。9月13日,业务员将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业务员为某垫交了这笔加费。9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 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保险责任自1997年9月13日12。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某家,得知被保险人某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 (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