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甲与乙发生争吵,甲在盛怒之下将伤。乙当日去医院治疗,医药费1000元。1998年10月,乙感觉胸部疼痛,医院检查结果表明,其脾脏因最近几个月受到外伤而肿大,乙治疗费3000元。由于乙最近数月并没有受到其他外伤,他便确认其脾脏肿大是因甲将其打伤所为。1999年5月,乙找到甲,要求甲赔偿,遭到甲的拒绝。乙只好到当地居委会,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但调解未能达成协议。2000年4月,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甲赔偿。甲称乙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无权再向法院起诉。 请问: (1)甲、乙之间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 (2)乙要求甲赔偿医药费1000元的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3)乙要求甲赔偿治疗费3000元的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4)乙要求甲赔偿医药费和治疗费的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5)乙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解甲、乙之间的纠纷能否使诉讼时效中断? (6)如果乙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乙是否还有权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