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在组建公司组织机构的过程中,感觉人手不足,就由甲同时担任董事和监事两种职务。201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向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公司设立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格仅为10万元。 2018年2月,公司的一位董事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该行为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当时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3)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4)对于乙未缴足的出资,谁应当承担责任? (5)甲可以同时担任董事和监事吗?